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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晨煜律师: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时间:2024-04-24 15:27出处:公司法阅读(31)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协议是特殊时期的协议,债务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债权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呢?

知芒网律师解答:

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析:

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和解和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和解。

一、破产和解的特征

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二、破产和解内容、必备条件及其生效要件

1、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破产和解条件。关于和解条件的内容,要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因为,破产和解既然是由法院进行的破产处理之一,那么,债权人平等的理念当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为该平等适用对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

2、破产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没有遵守破产和解条件而向特定的破产债权人提供特别的利益时,将被视为无效。

3、破产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应对该方案是否由有资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等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法定驳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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